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为深入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学科竞争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贵州大学部省合建 加快“双一流”大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科发展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在建设的各类一流学科,遵守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鼓励校内各单位有能力和实力的教师打破学科壁垒,聚焦一流学科建设,积极申报学校一流学科特设岗位。引进人才须有利于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改善和队伍建设的优化。
第二章 特聘条件、人才待遇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类别人才特聘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立德树人,学风严谨,为人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与责任感,身心健康。校外引进特区人才,A、B类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含)以下,C类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含)以下,D类人才年龄一般在38周岁(含)以下;校内应聘特区人才,年龄一般在57周岁(含)以下。
2.特聘教授A类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任国外著名高校(三大国际大学排名ARWU、QS和THE的前100名)助理教授以上职位者;
(2)国内“双一流”高校正教授,并具有优秀科研业绩者;
(3)各领域全球高被引科学家;
(4)同行认可的人文社科著名教授;
(5)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nce,Nature,Cell(以下简称CNS)期刊论文;
(6)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4篇以上,或者热点论文2篇(指ESI前1‰论文),或者高被引论文4篇(指ESI前1%论文)(自然科学类期刊分区参考申请当年中科院SCI期刊大类分区,人文社科类期刊分区参考《贵州大学人文社科类一流建设学科专用期刊分类表》,下同。)
3.特聘教授B类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3篇,或者热点论文1篇,或者高被引论文2篇;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2篇,二区期刊论文2篇以上;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1篇,二区期刊论文4篇以上。
4.特聘教授C类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2篇,或者高被引论文1篇;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二区期刊论文2篇以上;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区期刊论文4篇以上。
5.特聘教授D类人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二区期刊论文1篇;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区期刊论文3篇以上。
6.署名说明:
CNS期刊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讯作者除外,其他期刊只认可作者排名为第一位的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排名顺序为第一位的共同通讯作者,每篇文章只能一人使用。校内人员申请所用论文,第一单位须为贵州大学;如是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
第四条 特区人才待遇
1.特聘教授A类人才
聘为特聘教授A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80万元,购房补贴(安家费)60万元,年薪50万元。
2.特聘教授B类人才
聘为特聘教授B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60万元,购房补贴(安家费)40万元,年薪40万元。
3.特聘教授C类人才
聘为特聘教授C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0万元,购房补贴(安家费)30万元,年薪30万元。
4.特聘教授D类人才
聘为特聘教授D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购房补贴(安家费)25万元,年薪20万元。
5.待遇情况说明:
校外引进特区人才,有年薪、购房补贴(安家费)和启动经费;校内续聘或新聘特区人才,有年薪,无购房补贴(安家费)和启动经费。特区人才聘期内取得的超工作量部分科研绩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以上各类人才聘期为三年,每年须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及学科安排的教学任务,还须完成与所聘学科相关的下列任务:
1.特聘教授A类人才
申请科研经费60万元(到账经费,不含校内科研经费,下同),聘期内申请并获批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发表CNS期刊1篇,或一区期刊中IF>10.0的文章3篇,或一区期刊论文6篇,或一区期刊论文3篇及二区期刊论文6篇,或热点论文2篇,或者高被引论文4篇。
2.特聘教授B类人才
申请科研经费40万元,聘期内申请并获批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地区项目2项,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发表一区期刊中IF>10.0的文章2篇,或一区期刊论文5篇,或一区期刊论文3篇及二区期刊论文4篇,或热点论文1篇,或高被引论文2篇。
3.特聘教授C类人才
申请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聘期内申请并获批国家自科基金地区或青年项目1项或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或青年项目1项;发表一区期刊中IF>10.0的论文1篇,或一区期刊论文3篇,或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二区期刊论文4篇,或高被引论文1篇。
4.特聘教授D类人才
申请经费20万元以上,聘期内申请并获批国家自科基金地区或青年项目1项或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或青年项目1项;发表一区期刊论文2篇,或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二区期刊论文2篇,或二区期刊论文6篇。
5.论文发表及署名要求
(1)论文须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2)认可CNS期刊所有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讯作者,其他期刊只认可作者排名为第一位的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排名为第一位的共同通讯作者;(3)如是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
6.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排名前1且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可折算为热点论文1篇,或高被引论文2篇,或一区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二等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且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可折算一区期刊论文1篇。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应聘流程
1.申请及初审
(1)申请人拟聘学院为一流学科所在学院
申请人如实填写《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竞聘申请表》,经拟聘学院(中心、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研究生院会同拟聘学院及一流学科负责人,在收到申请材料一周内共同审核申请人资格及与一流学科的契合度和学术潜力,明确申请人聘期内工作所在学科的二级学科/团队及主要研究方向,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人事处。
(2)申请人拟聘学院不是一流学科所在学院
申请人如实填写《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竞聘申请表》,经拟聘学院(中心、实验室)院长签字同意后,向拟申请一流学科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递交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一周内,一流学科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给出同意申请人聘用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一流学科负责人和拟聘学院,共同审核申请人资格及与一流学科的契合度和学术潜力,明确申请人聘期内工作所在学科的二级学科/团队及主要研究方向,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拟聘学院并报送人事处。
2.应聘答辩
人事处组织申请人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应聘答辩,汇报学术经历及工作思路,经校学术委员会投票审定拟聘人员。
3.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
人事处将拟聘人员呈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4.签订协议
人事处会同引进人员所在一流学科及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订《“贵州大学特设岗位”聘用协议书》,与拟聘人员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考核工作
学校重点考核一流学科特区人才在聘期内工作与一流学科总体建设目标的一致性,重点考查一流学科特区人才研究成果与一流学科的符合度,履行岗位职责的达成度。对于聘期内工作与一流学科总体建设目标不一致、研究成果与一流学科不符合的特区人才,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特区各类人才由各一流学科及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组织年度考核,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按照《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续聘流程
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受聘者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及续聘等级。
1.特聘教授A类人才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选择三年聘期的特聘教授A类,享受特聘教授A类待遇。考核不合格但符合特聘教授B类岗位职责要求者,可以B类档次续聘,按B类档次兑现待遇;如果达不到B类要求者,直接解除聘任协议。
2.特聘教授B类人才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选择三年的特聘教授B类,继续享受特聘教授B类待遇。考核达到A类要求者,可以A类档次续聘。考核不合格但符合C类要求者,可以C类档次续聘,按C类档次兑现待遇;如果达不到C类要求者,直接解除聘任协议。
3.特聘教授C类人才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选择三年聘期的特聘教授C类,继续享受特聘教授C类待遇。考核达到A、B类要求者,可以相应档次续聘。考核不合格但符合D类要求者,可以D类档次续聘,按D类档次兑现待遇;如果达不到D类者,直接解除聘任协议。
4.特聘教授D类人才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选择三年聘期的特聘教授D类,继续享受特聘教授D类待遇。考核达到A、B、C类要求者,可以相应档次续聘,享受相应待遇。考核不合格者,直接解除聘任协议。
第九条 解聘管理
各类人才解除《“贵州大学特设岗位”聘用协议》后,按实聘岗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一流学科人才引进及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向学校申请一事一议解决。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现有研究人员,可根据条件申请上述各类学科特区人才岗位,享受除启动经费及购房补贴(安家费)以外的同等待遇,但需开展学科相关研究工作,接受相同的考核。
第十二条 所聘人员,应参与所聘一流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参加该一流学科的各种类型学科水平评估。
第十三条 所聘人员的特聘待遇和岗位职责,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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